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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2020-08-24    

8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公告文件)

公告表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延伸阅读: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解读及业务指南PPT(深圳海关)

PPT作者:深圳海关行邮监管处 梁毅
PPT来源:深圳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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